上海电力大学信访工作条例
信访工作是各级领导的重要工作,是学校党政机关的一项经常性群众工作;是党政各级领导体察民情、联系群众的重要渠道;是接受群众监督,实行民主决策、民主办校的重要手段;也是维护和实现群众的民主权利的重要保证。根据《上海市信访条例》,为做好学校信访工作,特制订本条例。
一、处理信访事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尊重人民群众意见,改进学校工作;
2、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对信访反映的问题,力求解决在当地和基层;
3、实事求是,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及时处理;
4、处理实际问题与思想疏导、法制宣传相结合。
二、信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其信访工作机构的地址、邮政编码、电子信箱、信访接待的地点和时间、值班电话。
三、信访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文明接待,尊重信访人的人格,不得刁难和歧视信访人;
2、接照信访工作的处理程序,及时依法公正地处理信访事项,不得置之不理,敷衍塞责,推诿拖延;
3、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禁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不得接受信访人请客送礼,不得收受贿赂;
4、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工作秘密,不得扩散信访人要求保密的内容,不得将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和单位;
5、对信访人关于相关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查询,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事项外,应当如实答复,不得拒绝;
6、妥善保管信访材料,不得丢失、隐匿或者擅自销毁;
7、信访工作人员与信访人或者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提出回避;
8、信访工作应当在工作时间受理来信、来电、电子邮件,并在公布的时间接待来访。信访工作人员接听来电和接待来访时应当告知信访人其部门和姓名。
四、信访事项的办理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1、属于我院及所属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在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交责任归属部门办理;
2、不属于我院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在受理或者在收到有关机关负责人的批办意见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转送责任归属部门办理,并告知信访人;
3、涉及几个部门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由院办协调,指定办理或者牵头办理;
4、各部门承办信访事项,应当自接受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情况比较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九十个工作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办理结果应当答复信访人;
5、对上级机关交办的信访事项,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九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办理结果应当答复信访人,并报告交办机关。交办机关对下级机关办理信访事项的报告,认为处理恰当的,应当予以办结;认为处理不当的,可以退回重新办理,重新办理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6、信访人要求书面答复信访办理结果的,办理部门应当书面答复信访人。书面答复的内容应当包括对信访事项的事实认定情况,处理意见及相应的依据;
7、信访人对做出的信访事项处理不满意,可以向原办理部门或者其上一级主管机关提出复查要求。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信访复查要求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查意见。经复查,认定信访事项处理正确的,应当向信访人出说明,不再处理;认定信访事项处理不当的,应当重新处理。
五、信访秩序:
1、信访人采取走访形式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应该到有关部门设立或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走访者不得围堵学校领导、冲击学校办公场所;
2、信访人应该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3、多人反映意见、建议、要求的,一般应采用书信、电话等形式提出;需要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4、对于集体上访的,接待单位应该告知上访群众推选代表反映问题,其余人员返回。上访人拒绝推选代表并滞留在接待场所的,接待单位可以通知主管部门或者责任归属单位及时到场,将上访人接回。必要时公安部门应该予以协助;
5、信访人应当遵守信访秩序,不得影响学校办公工作秩序,不得损害接待场所的公私财物,不得纠缠、侮辱、殴打、威胁接待人员、不得携带危险品、爆炸品以及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
6、对信访反映的问题,有关部门已经做了妥善处理,但本人坚持无理要求,反复到上级部门上访的,有关部门应该采取措施,使其不再缠诉。
六、信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信访工作机构报请主管工作机关或建议有关单位给予表彰或奖励:
1、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学校的教学、科研、产业等事业的发展有突出贡献的;
2、提出的批评、建议对改进学校机关工作有重要作用的;
3、揭发、检举违法违纪行为,对保护学校、集体、个人的利益和维护社会秩序有明显成效的。
七、信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1、以上访为名进行非法活动,扰乱社会治安;
2、歪曲、捏造事实,诽谤、诬告他人的;
3、无理取闹,蛮横要挟,长期纠缠,屡教不改的;
4、威胁,辱骂、殴打信访人员,妨碍执行公务的;
5、冲击学校机关部门,损坏公共财物,扰乱公共秩序的。
上海电力大学
二〇二〇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