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校区相关场地、设施使用暂行规定(杨浦校区参照执行)

 

为了规范浦东校区场地设施的使用,更好地为教学及师生各类文化活动服务,营建良好的文化活动氛围,构建精神文明发展平台,特制订以下管理办法:
1、本规定所指场地设施包括:学生活动中心舞厅、多媒体教室、国际交流中心多功能厅以及其他需审批的场所、设施。
2、使用相关场地、设施必须填写校区场地设施使用申请单(可从校办主页报表下载栏上下载),提前一周交到使用部门主管处签字,每周四由各部门汇总下周使用情况统一交到校长办公室或浦东校区办公室审批。办公室对使用者自行交来的申请及临时使用申请概不受理。
3、如需要彩排或场地布置应在使用申请单中注明,原则上彩排时间不超过两个小时,场地布置时间不超过一个小时。非学校组织的统一活动借用场地原则上不超过150分钟,晚间活动在20:30之前必须结束。
4、确因特殊原因需要临时申请的,由部门主管说明原因,另行审批。部门主管对此应作严格控制。
5、非指定操作人员不得随意动用灯光、音响等相关设施。
6、为保证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除1201教室经审批可以使用以外,其他多媒体教室内的电脑、投影仪等设备一律不出借。
7、活动参与者(使用者)应严格遵守使用规定,对违规使用造成的设备损坏应照价赔偿。所有场所内不得使用明火,不得吸烟。应保持场内环境的整洁、卫生。
8、活动主管方应派专人协助进行活动区的管理,维持好现场秩序,必要时请保卫部门给予必要的协助。
9、活动结束后,组织者应安排人员做好设施归位及场地清洁工作。
10、对违规使用或所从事活动与申请不符的,办公室有权提出批评直至中止其使用。
11、以上场地、设施原则上不对校外开放,经批准对校外出借的,借用单位应按规定收费标准在活动前将使用费交至财务部门。
11、浦东校区大礼堂使用规定另行发布。
12、本规定从2005年6月1日起执行。


                                                       校长办公室
                                                     2005年6月1日